(1)地块描述
安吉县孝丰镇2024-53地块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狮古桥村,地块四至范围:北东至安吉县孝丰镇2024-19地块、南西至狮古桥村民居、北西至狮古桥村民居、南东至灵龙南路,用地面积26184m2,原用地规划为农用地,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本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下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历史情况调研、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本地块目前为闲置空地,地块历史上主要是民居、农用地,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无工业固废、垃圾填埋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资料收集、卫星历史影像、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了解,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农居房等,现状为闲置空地;地块东侧存在一家家庭作坊,有少量区域与地块红线范围重合,根据家庭作坊的生产污染情况分析,该家庭作坊为手工木架作坊,主要工艺为木头手工切割打磨,不进行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的历史资料及对用地单位、地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访谈,地块周边历史上以农用地和工业企业为主,相邻地块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企业有:地块周边的竹制品加工企业、安吉县晨航海绵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大气沉降、使用的机械润滑油、机油在运营过程中会有跑冒滴漏的情况,对本次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污染因子为:三氯甲烷、甲醛和石油烃(C10-C40)。
(4)采样监测工作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5个(含平行样4个);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4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品)。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后续规划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划分的第二类用地,但由于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环境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同时进行评价。甲醛指标采用《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等地方标准进行评价。
目前地块未利用地下水,后期建设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利用;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甲醛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具体详见下表。
(6)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可检出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和甲醛指标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等地方标准;因此,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规划用地建设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超标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中浊度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浊度为感官性指标,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教育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总体来说风险可控。
(7)结论
安吉县孝丰镇2024-53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安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