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孝丰镇城北社区安置地一区新建工程(安吉县孝丰镇2023-39地块)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地块四至范围:东至闲置空地,北至南溪支流,南至民居房,西至迎安北路,用地面积26385m2,规划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本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下的07居住用地。
根据历史情况调研、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本地块目前为在建的民居,地块历史上主要是民居、农用地、家庭作坊等,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无工业固废、垃圾填埋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资料收集、卫星历史影像、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了解,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民居、农用地、家庭作坊等,现状为闲置空地;本次调查地块2004年以前一直为农用地,2004年左右地块内陆续建成筷饱饱竹筷厂、奥利竹筷厂、安吉山水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2023年开始,地块内工业企业陆续拆除;2024年开始,地块内开始建设民居。地块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主要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铅、镉、铜、镍、锌、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的历史资料及对用地单位、地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访谈,地块周边历史上以农用地、民居和工业企业为主,相邻地块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企业有:地块周边的天旭凉席厂等竹制品加工企业、利剑竹筷厂、孝丰建筑社等。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大气沉降、使用的机械润滑油、机油在运营过程中会有跑冒滴漏的情况,对本次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污染因子为:甲醛、石油烃(C10-C40)。
(4)采样监测工作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66个(含平行样6个);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6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含1个平行样品)。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后续规划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划分的第一类用地,属于敏感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环境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同时进行评价。甲醛指标采用《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等地方标准进行评价。
目前地块未利用地下水,后期建设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利用;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甲醛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
(6)调查结果分析
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除砷指标外,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砷指标虽然超过对应标准,但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地质背景值,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注释“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因此本次调查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超标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中浊度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浊度为感官性指标,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农村宅基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总体来说风险可控。
(7)结论
孝丰镇城北社区安置地一区新建工程(安吉县孝丰镇2023-39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鉴于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砷高背景值,在后续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应对该类土壤进行有效管理,若地块涉及土壤开挖,后期应加强开挖土壤监管及管控,不可随意堆放,建议在本次调查地块范围内进行堆放,不得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