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北路以南、东方路以西地块(热电厂南侧地块)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根据本地块规划资料和现场踏勘,四至范围为:东至东方路、南至六里长泾、西至京杭运河、北至空地,地块面积为73259.10m2,地块后续用地性质规划为交通场站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4+R2)。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点位土壤/底泥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二硫化碳指标检出浓度也未超过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建设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色度、氨氮、硫化物、总硬度、硫酸根、锰超标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及EPA相关标准。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交通场站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4+R2),地下水不开采使用,色度、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总硬度、氨氮、硫酸根、硫化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锰属于有毒有害指标。根据风险评估,在考虑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下,地下水锰超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内地下水总体风险可控。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总磷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倍数为0.15倍,超标可能与菜地在耕种时施用磷肥,含磷肥料随地表径流或者地下水横向迁移至地表水中有关。总磷虽超地表水Ⅲ类标准但是满足Ⅳ类标准,后期地块开发建设,地表水将被填平,因此总磷超地表水Ⅲ类标准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综上,中环北路以南、东方路以西地块(热电厂南侧地块)满足交通场站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4+R2)建设要求,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安全开发利用,本次调查可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