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未来科技城华丰片区02号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华丰社区,地块四至范围:东至紫薇苑、南至荆山湾路、西至景雅苑、北至云睦街,用地面积21272m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本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下的07居住用地。
根据历史情况调研、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本地块目前为闲置空地,地块历史上主要是工业企业、项目部等,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无工业固废、垃圾填埋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内历史上涉及的活动可分为农居房、农业活动、活动板房以及企业生产活动。农居房已拆除接近50年,农业活动也为附近居民的小规模种植,因此不考虑农居房及农业活动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地块内活动板房存在时间为2008年~2011年,通过人员访谈获取的信息,该处活动板房为建设西侧居民小区时工人生活办公用房,不进行生产加工活动,生活污水由临时化粪池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对地块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本次调查主要考虑企业区域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对地块造成污染影响,主要包括杭州江南重型机器厂(1996~2015)、杭州余杭华丰碳酸钙厂(1989~2006)两家企业,以及后期租用企业(杭州万人科技有限公司、捷驰汽修厂和宝联汽修厂)。
经过对企业历史生产信息的分析,本次调查主要考虑杭州江南重型机器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喷漆废气等均可能通过大气沉降散落至厂房内,且企业使用的机油润滑油也有跑冒滴漏的风险,因此将金属粉尘中含有的铜、铅、镉、镍、锌、铬,喷漆废气中含有的二甲苯,以及机油润滑油中含有的石油烃(C10-C40)作为特征污染物。杭州余杭华丰碳酸钙厂机械设备使用、维护可能涉及润滑油,通过跑冒滴漏的方式可能影响环境以及燃煤锅炉废气扩散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可将砷、汞、氟化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作为特征污染物。杭州万人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使用、维护可能涉及润滑油,通过跑冒滴漏的方式可能影响环境以及金属机加工过程中含重金属因子的粉尘沉降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可将铜、镍、锌、铬、石油烃(C10-C40)作为特征污染物。两家汽修厂的关注污染物为铜、镍、锌、铬等重金属因子、石油烃(C10-C40)、甲苯、二甲苯等非甲烷总烃。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历史影像调查、人员访谈结合现场踏勘: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住宅,学校和医院,地块东侧1980年~2005年存在一家杭州余杭东风水泥厂。现状周边已无工业企业。
通过对周边地块的调查分析,杭州余杭东风水泥厂使用燃煤锅炉进行供热,由于该企业距离本次调查地块较近,燃煤锅炉产生的燃煤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扩散沉降的方式地块内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征因子主要为砷、汞、氟化物、苯并[a]芘等指标。
(4)土壤及地下水等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16个土壤点,1个地块外土壤对照点,现场采样过程中,共检测了65个土壤样品(其中平行样7个);调查地块内设7个地下水点,1个地块外地下水对照点,共计检测8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6个样品,对照点1个样品,平行样1个)。
本次检测的指标包括土壤检测指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45项目、pH以及石油烃(C10-C40)、锌、总铬、氟化物;地下水检测指标:地下水常规及重金属指标35项、土壤基本项45项(去重),加测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5)评价标准
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对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文件,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属于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一类用地。本调查检测的指标将优先选用浙江省地标(DB33 / 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优先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美国EPA饮用水标准值进行评价。
(6)调查结果分析
本地块内及对照点土壤(GB36600-2018)范围内的检测指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总铬、氟化物低于浙江省地标(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指标中所有点位的浊度(NTU)和W7点位的硫酸盐指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等标准限值,其他指标符合GB/T14848-2017)IV类水质等标准限值,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地块内浊度(NTU)指标作为感观性状,硫酸盐指标作为一般化学指标无相关暴露途径,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7)结论
综上本地块可以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满足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开发相关要求,可为后续开发利用提供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