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海宁市宏成化学助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开展隐患排查,编制了隐患排查报告;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现公进行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